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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时代环球时事解读6.20 a
2008-06-22 19:57:37.0

2008年6月20日—星期五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春晓油气田主权权利属于中国
【北京消息】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19日在此间的吹风会上强调,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中国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吸收日本企业投资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与中日两国就解决东海问题所提出的共同开发是两回事。
“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和共同开发是两回事。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春晓油气田的开发必须要依照中国法律来进行合作,这也标志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这点讲清楚非常必要。”武大伟说。
武大伟表示,共同开发是指搁置主权争议,中方的主张和日方的主张都不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海域进行共同开发。在共同开发的这个区块内,不是依照中国法律,也不是依照日本法律,而是根据两国政府商定的办法和原则来进行开发。
武大伟说,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专属经济区问题还需要中日双方通过谈判解决。在最终解决之前,双方就共同开发达成的共识“只是过渡性安排”。
武大伟指出,共同开发在国际上是一种新的尝试,目前为止已有20多个国家通过协商搁置争议,就海上争端作出了临时安排。中日双方这次达成的协议并不是第一个案例。

资料: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东方档字NO.200806180639】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附示意图):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时事点评】就这份“原则共识”而言,我们首先想强调一点,这则短小的声明字虽不多,但可谓“字字珠矶”;全文只有三条,但“环环可扣”。
我们先来看第一条:原文是: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第一条中有三个“关键点”,是整个共识的基础
显然,这一条中有两个“关键点”:
其一,是“.....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这一句强调了双方的合作并不涉及“划界”问题;
其二,是“.....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这一句强调双方的合作“没有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
其三,是“.....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这一句强调的是“今后继续磋商”,其“意思”非常耐人寻味。我们稍后再做展开。
在东方评论员看来,这两条是如此的重要,它是整个共识的基础,有了它,才会有达成后面的第二条、第三条。
●日本“东海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我们知道,“尽早”沿所谓“中间线”划分中日海上边界,从来都是日本“东海政策”的主要目的,但必须强调的是,这只是表面的目的。为了更好地剖析日本急于划界的真实意图,我们有必要搞清楚“什么是一个国家的海洋专属经济区?”。
其实在很早以前,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曾经做过专门讨论。在一则相关背景资料之后,请编辑人员附上当时的讨论纪要,供大家参考!

背景知识:什么是专属经济区
【东方档字NO.200104020189】专属经济区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可行使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有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

【时事点评】东方评论员认为,通过这则背景知识,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弄清楚大“专属经济区”到底是个什么东东!
●专属经济区“不是”一个国家的领海
显然,从国际法的角度讲,通俗而言,专属经济区不是一个国家的领海,它只是一个国家“领海外”的一片、“向海洋方向”的邻接水域。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可行使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
只是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远比领海宽广得多,但是,专属经济区的确定却也“远比领海复杂得多”。
●值得一提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国唯一一次全程参与的国际“海洋法会议”
为了弄清楚专属经济区的“确定”程序,我们就得从领海的确定开始说起、也要从背景资料中提到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说起。
我们知道,联合国历史上一共有“三次”海洋法会议,资料中之所以会提到“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就在于正是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东方评论员想强调的是,前两次“海洋法会议”由于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尚未恢复而未参加,而最重要的“第三次会议”是于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召开,并于1982年12月10日完成《公约》签字的,非常清楚,这个时期间的中国、不仅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且还是常任理事国。因此,这是中国唯一一次全程参与的国际“海洋法会议”。
在我们看来,对这次会议,有这么几点值得强调:
第一,就是这次中国“唯一参与了的”海洋会议,其会议结果、也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定,对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影响、只能用“极其深远”来加以形容。
第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定日期虽然是1982年12月10日,但“生效日期”却是在十二年后的1994年11月16日。说到这里,大家也许就明白了,为什么中日东海争端会爆发在94年前后了。
第三,最重要的是,《公约》虽然对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200海里大陆架、公海、毗连区、国际海床和底土以下的自然资源归属等一系列“重要事项”,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文字说明,并在“生效”之后,已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处理国际海洋权益争端和关系的重要法典依据。
●《公约》虽然重要、也得到了公认,但是天生就带有一种“严重缺陷”
然而,我们从第三次海洋会议先后有167个国家参与,共召开11期16次分会,期间历时9年,净开会天数为585天的“超长、超大规模”的情况就不难想像,《公约》虽然重要、也得到了公认,但是,它天生就带有一种“严重缺陷”。
●颇具“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之特点的“严重缺陷”
在东方评论员看来,“这种缺陷”对《公约》“通过与生效”的“本身”而言,是颇具“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之味道的。显然,这个道理非常简单,说白了还是个“利字当头”的问题:
首先,在168个国家中、特别是滨临海洋的国家的大国、谁都愿意签定《公约》,因为包括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内的诸多海洋利益、实在是太诱人了。
其次,在东方评论员看来,在“有的国家”、特别是某些大国眼睛里盯着这200海里的经济利益、并想在《公约》中塞进“有利于自己具体地理条件”的条款、从而在《公约》生效后立刻拿到相应的专属经济区的同时,有的国家也在根据自己的具体地理条件,也在拼尽全力将有利于自己的“文字”弄进《公约》,这也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公约》的“难产”。
●《公约》的签字是“必然”,“共同选择”一份尴尬也是必然
正因如此,真实的情况就是:在世界“主要大国”大多出于自身利益“的确都想”制定这样一份《公约》、从而名正言顺地攫取相应海洋利益的情况下,《公约》的签字也就成了必然;
然而,这却只是问题的一面。我们想强调的是,在“有的大国”也出于自己的利益、并想在《公约》中“坚持已见”的情况下,一份“妥协”意味十足、甚至在某些关键条款上“出现不兼容”《公约》的面世,也就成了大家在“积极”签字的同时、“共同选择”的一份尴尬。
●华盛顿何以拒绝承认“专属经济区”这个名词?
在这里,我们想着重提及“两个特殊情况”:
第一,就是美国人对待《公约》某些关键条款的态度。
众所周知,美国海军是全球唯一一支“全球控制”海军,“这种唯一性”既使是在冷战期间、苏联最为强盛的时期也是如此。在东方军事评论员看来,既使是那时的苏联海军,也只能算是一只“全球存在”的海军。
因此,这种相对其他国家的海上优势、决定了华盛顿认为拒绝承认“专属经济区”这个名词、更加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
显然,华盛顿拒绝承认的“意图”,在几年前中美发生南海撞机的事件中、就得到了充分地体现。
事实上,因为它不接受“专属经济区”的说法,因此,面对北京指责它的飞机是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做“有害飞行”、是违反国际法的指控,它也就一直在狡辩,说什么“它的间谍飞机是在中国12海里领海之外的上空进行飞行的”、并不违反国际法、且还声称在其他地方,美国飞机就一直在这样飞。
非常清楚,华盛顿的“拒绝承认”,就是想为其全球控制的海上军事力量提供军事行动上的“便利”。
●“专属经济区”的几个重要特点
在东方军事评论员看来,通过美国这个海洋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的“拒绝承认”,其实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明了“专属经济区”的几个重要特点:
第一,“专属经济区”不是领海。
前面已经说了,专属经济区只是一个国家“领海外”的一片“向海洋方向”的邻接水域。
而所谓“领海”,则被明确定义为一个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和内水以外的一定宽度的带状水域。值得说明一下的是,一个国家的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这就是说,在一个主权国领海内,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遵守沿海国有关法令及国际法有关规则的条件下,享有无害通过权。请大家注意,按中国1958年的规定,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显然,中国的法律规定,除非经由中国政府的允许、外国的“飞机”和“军用船舶”才能进入这12海浬的中国领海和领海上空。事实上,中国最后就是根据这一条扣下美国的“机”与“人”的。
●一个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的控制权与“领海”有本质的不同
而一个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的控制权与“领海”有本质的不同。就“定义”而言,通俗地讲,专属经济区是一国在其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片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管辖区。
需要明白的是,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是个既不同于公海,也不同于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特殊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海域。这种特殊性主要在于下面两个方面:
第一,在这片专属经济区内,该国对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并对人工岛屿、设施、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研及海洋环境保护“行使管辖权”。
第二,必须搞清楚的是,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也“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并不需要事先得到相关国家的批准,这与“领海”的情况有本质区别。
●一个国家“主张”专属经济区、并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的“核心体现”
对比这些国际法对专属经济区的明确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之前许多民众视日本政要坐飞机到中国的春晓油气田“搜集证据”、是一种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而北京却对此不置一评的“事实”、持一种耿耿于怀的情绪,实际上大可不必。
另外,东方评论员想强调的是,对比这些明确规定,“拿住”对专属经济区资源开发、勘探、人工建筑的建造等管制权,才是一个国家在“主张”专属经济区、并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的“核心体现”。
正是基于这一点,在东海中日专属经济区因存有争议部分、而没有“最终确定”的情况下,时任中国负责外交的国务委员唐家旋曾公开强烈警告日本:“不得在争议区进行资源开发、勘探和相关人工设施的建造,否则一切严重后果自负”,正是着眼于这一“核心体现”其“本质”就是对有争议区域相关主权的“坚决主张”。
在东方评论员看来,“...在...之前...日本不得在....开发....”,就是中国政府一再强调的“原则问题”、而“否则....一切严重后果自负.....”就是中国维护相关主权的“原则态度”。
●由于北京的绝不允许、嘴硬的日本、终究是难得到“做了一回君子”、是“动口不动手”
值得强调的是,直到今天为止,尽管在东海问题上,历界日本政府老早就开始了“自拉自唱”、并根据《公约》中的相关条款、划下了一条所谓“中间线”,将“中间线”靠近日本一侧全数视为日本的专属经济区,但面对北京的“强烈警告”,日本历界政府(特别是小泉政府)在上述“原则问题”上都做得“非常好”,甚至值得“表扬”!
我们知道,日本在小泉纯一郎当政期间,尽管“反华”的小泉政府小动作不断,且在嘴巴上“强硬得出奇”,在之前的东海问题磋商中(2006年)、不仅弄出了个“中间线”两侧区域、包括中国的春晓、平湖等油气田都拿来作为中日共同开发的“非份之想”,还下发给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开采证,并在一次磋商会后扔下了句 “限期一个月答复日本的提案,不然就准备采取包括自己开采、军事保护的强硬手段”。
然而,直到“限期一个月”的“期限”已经到期几年了,期间,不论是强硬的小泉政府、还是骨子里较小泉更加强硬的安倍政府、或者是今天愿意在有争议区域与中国“共同开发”的福田政府,遗憾的是,我们至今“也没有机会”看到日本人“口口声声”的“强硬手段”在哪里!
事实就是,正是由于北京的“绝不允许”,外加“强烈警告”,嘴硬的日本终究是难得到“做了一回君子”、是“动口不动手”,最终也象主张“不在有争议海域单方面开采”的中国一样,没在“有争议区域”打下哪怕是一口钻井、架上一座钻台。
从这个“关键点”出发,任何人都不难看到,在东海这个地方,在有争议区域相关主权的问题上,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在维护专属经济区主权的问题做得非常出色。
●专属经济区是个“新东西”
东方评论员认为,有个问题非常重要,那就是专属经济区另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它“本身”绝对是个“新东西”,绝对是“伴随”着这份82年签定、94年才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并生”的。这就是说,在此之前,在1994年11月16日之前,地球上没有哪个国家有“如此广阔的”专属经济区。
●根据国际法,客观上讲,这“两种划分标准”都是“合法”的
有意思的是,就在95年,可以说一天都没有耽搁,中国就开始着手春晓、平湖等一系列油气田的开采工作、着手按《公约》第六部分“大陆架”所规定的条款、来进行东海石油开采,并“主张”东海专属经济区的主权。
与此同时,日本人也搬出《公约》中对专属经济区的另一种标准、弄出了一条所谓“中间线”、并以此作为日本的划分标准。
值得强调的是,如果根据1982年12月10日签字,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客观上讲,这两种划分标准都是“合法”的。显然,《公约》中的那种“天然缺陷”、投射到中日身上,恰好令中国与日本各自成了“两种标准之一”的“典型拥戴者”。
..........................................
在通过上述一段讨论纪录大致地弄清楚什么是专属经济区、特别是“什么时候”才有了“专属经济区”这一“说”、以及“两种划分标准”都能找到国际法依据之后,我们再回过头去,看看日本“东海政策”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我们再去阅读《原则共识》的“第一条”: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前面说了,这一条中有三个“关键点”:
其一,是“.....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这一句强调了双方的合作并不涉及“划界”问题;
其二,是“.....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这一句强调双方的合作“没有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
其三,是“.....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这一句强调的是“今后继续磋商”,其“意思”非常耐人寻味。我们稍后再做展开。
前面也说了,这三条是如此地重要,它是整个共识的基础,有了它,才会有达成后面的第二条、第三条。
●关键点之一:中国从“国内法”的层次、明确排除“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相关性
显然,“其一”是以文字的方式明确了“共同开发”并不涉及划界问题,只是“中日实现划界前”过渡期间的“合作方式”。
本质而言,东方评论员认为,这是刻意从中日双方“国内法”的层次、明确排除“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相关性;
这样做的道理很简单:因为只要双方“愿意”,完全可以在“国际法”之外划定界线,因此,双方一致同意从双方“国内法”的层次明确排除“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法律关联”,以免日后被“别有用心者”援引为“划界”根据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点之二:中国从“国际法”的层次、明确排除“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相关性
“其二”则是以文字的方式明确了“共同开发”并“不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尽管这里强调了“法律”这个词,但从上面有关专属经济区的讨论不难看出,本质而言,这是刻意从“国际法”的层次、明确排除“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相关性;
在我们看来,这样做的道理也很简单:因为只要双方无法通过双边协商、达成共识,那么,其中的一方、或者两方,就必然借助于“国际法”的“帮助”。因此,双方一致同意从“国际法”的层次明确排除“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法律关联”,以免日后被“别有用心者”援引为“划界”根据也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做足了这种“法律准备”之后,北京才会“迈出了第一步”
显然,从日本“东海政策”的目的性来看,一早就从两个层面“明文”切断“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法律关联”,恐怕是日本人最不情愿的。(至于日本人为什么接受?这一点,我们稍后再展开)。
非常清楚,这样一来,“共同开发”既有理由理解成一份中日能源合作的“商业合同”、也可以理解为一份中日政治和解的“政治协议”、偏偏无法“标记”为一份为日后划界提供法律依据的“法律条例”。
然而,在东方评论员看来,只有做足了这种“法律准备”之后,双方(准确地讲,是中方)才会“迈出了第一步”,双方才会继续谈出“第二条”,既: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附示意图):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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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春晓油气田主权权利属于中国
【北京消息】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19日在此间的吹风会上强调,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中国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吸收日本企业投资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与中日两国就解决东海问题所提出的共同开发是两回事。
“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和共同开发是两回事。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春晓油气田的开发必须要依照中国法律来进行合作,这也标志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这点讲清楚非常必要。”武大伟说。
武大伟表示,共同开发是指搁置主权争议,中方的主张和日方的主张都不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海域进行共同开发。在共同开发的这个区块内,不是依照中国法律,也不是依照日本法律,而是根据两国政府商定的办法和原则来进行开发。
武大伟说,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专属经济区问题还需要中日双方通过谈判解决。在最终解决之前,双方就共同开发达成的共识“只是过渡性安排”。
武大伟指出,共同开发在国际上是一种新的尝试,目前为止已有20多个国家通过协商搁置争议,就海上争端作出了临时安排。中日双方这次达成的协议并不是第一个案例。

资料: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东方档字NO.200806180639】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附示意图):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时事点评】就这份“原则共识”而言,我们首先想强调一点,这则短小的声明字虽不多,但可谓“字字珠矶”;全文只有三条,但“环环可扣”。
我们先来看第一条:原文是: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第一条中有三个“关键点”,是整个共识的基础
显然,这一条中有两个“关键点”:
其一,是“.....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这一句强调了双方的合作并不涉及“划界”问题;
其二,是“.....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这一句强调双方的合作“没有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
其三,是“.....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这一句强调的是“今后继续磋商”,其“意思”非常耐人寻味。我们稍后再做展开。
在东方评论员看来,这两条是如此的重要,它是整个共识的基础,有了它,才会有达成后面的第二条、第三条。
●日本“东海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我们知道,“尽早”沿所谓“中间线”划分中日海上边界,从来都是日本“东海政策”的主要目的,但必须强调的是,这只是表面的目的。为了更好地剖析日本急于划界的真实意图,我们有必要搞清楚“什么是一个国家的海洋专属经济区?”。
其实在很早以前,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曾经做过专门讨论。在一则相关背景资料之后,请编辑人员附上当时的讨论纪要,供大家参考!

背景知识:什么是专属经济区
【东方档字NO.200104020189】专属经济区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可行使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有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

【时事点评】东方评论员认为,通过这则背景知识,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弄清楚大“专属经济区”到底是个什么东东!
●专属经济区“不是”一个国家的领海
显然,从国际法的角度讲,通俗而言,专属经济区不是一个国家的领海,它只是一个国家“领海外”的一片、“向海洋方向”的邻接水域。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可行使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
只是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远比领海宽广得多,但是,专属经济区的确定却也“远比领海复杂得多”。
●值得一提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国唯一一次全程参与的国际“海洋法会议”
为了弄清楚专属经济区的“确定”程序,我们就得从领海的确定开始说起、也要从背景资料中提到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说起。
我们知道,联合国历史上一共有“三次”海洋法会议,资料中之所以会提到“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就在于正是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东方评论员想强调的是,前两次“海洋法会议”由于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尚未恢复而未参加,而最重要的“第三次会议”是于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召开,并于1982年12月10日完成《公约》签字的,非常清楚,这个时期间的中国、不仅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且还是常任理事国。因此,这是中国唯一一次全程参与的国际“海洋法会议”。
在我们看来,对这次会议,有这么几点值得强调:
第一,就是这次中国“唯一参与了的”海洋会议,其会议结果、也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定,对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影响、只能用“极其深远”来加以形容。
第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定日期虽然是1982年12月10日,但“生效日期”却是在十二年后的1994年11月16日。说到这里,大家也许就明白了,为什么中日东海争端会爆发在94年前后了。
第三,最重要的是,《公约》虽然对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200海里大陆架、公海、毗连区、国际海床和底土以下的自然资源归属等一系列“重要事项”,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文字说明,并在“生效”之后,已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处理国际海洋权益争端和关系的重要法典依据。
●《公约》虽然重要、也得到了公认,但是天生就带有一种“严重缺陷”
然而,我们从第三次海洋会议先后有167个国家参与,共召开11期16次分会,期间历时9年,净开会天数为585天的“超长、超大规模”的情况就不难想像,《公约》虽然重要、也得到了公认,但是,它天生就带有一种“严重缺陷”。
●颇具“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之特点的“严重缺陷”
在东方评论员看来,“这种缺陷”对《公约》“通过与生效”的“本身”而言,是颇具“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之味道的。显然,这个道理非常简单,说白了还是个“利字当头”的问题:
首先,在168个国家中、特别是滨临海洋的国家的大国、谁都愿意签定《公约》,因为包括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内的诸多海洋利益、实在是太诱人了。
其次,在东方评论员看来,在“有的国家”、特别是某些大国眼睛里盯着这200海里的经济利益、并想在《公约》中塞进“有利于自己具体地理条件”的条款、从而在《公约》生效后立刻拿到相应的专属经济区的同时,有的国家也在根据自己的具体地理条件,也在拼尽全力将有利于自己的“文字”弄进《公约》,这也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公约》的“难产”。
●《公约》的签字是“必然”,“共同选择”一份尴尬也是必然
正因如此,真实的情况就是:在世界“主要大国”大多出于自身利益“的确都想”制定这样一份《公约》、从而名正言顺地攫取相应海洋利益的情况下,《公约》的签字也就成了必然;
然而,这却只是问题的一面。我们想强调的是,在“有的大国”也出于自己的利益、并想在《公约》中“坚持已见”的情况下,一份“妥协”意味十足、甚至在某些关键条款上“出现不兼容”《公约》的面世,也就成了大家在“积极”签字的同时、“共同选择”的一份尴尬。
●华盛顿何以拒绝承认“专属经济区”这个名词?
在这里,我们想着重提及“两个特殊情况”:
第一,就是美国人对待《公约》某些关键条款的态度。
众所周知,美国海军是全球唯一一支“全球控制”海军,“这种唯一性”既使是在冷战期间、苏联最为强盛的时期也是如此。在东方军事评论员看来,既使是那时的苏联海军,也只能算是一只“全球存在”的海军。
因此,这种相对其他国家的海上优势、决定了华盛顿认为拒绝承认“专属经济区”这个名词、更加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
显然,华盛顿拒绝承认的“意图”,在几年前中美发生南海撞机的事件中、就得到了充分地体现。
事实上,因为它不接受“专属经济区”的说法,因此,面对北京指责它的飞机是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做“有害飞行”、是违反国际法的指控,它也就一直在狡辩,说什么“它的间谍飞机是在中国12海里领海之外的上空进行飞行的”、并不违反国际法、且还声称在其他地方,美国飞机就一直在这样飞。
非常清楚,华盛顿的“拒绝承认”,就是想为其全球控制的海上军事力量提供军事行动上的“便利”。
●“专属经济区”的几个重要特点
在东方军事评论员看来,通过美国这个海洋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的“拒绝承认”,其实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明了“专属经济区”的几个重要特点:
第一,“专属经济区”不是领海。
前面已经说了,专属经济区只是一个国家“领海外”的一片“向海洋方向”的邻接水域。
而所谓“领海”,则被明确定义为一个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和内水以外的一定宽度的带状水域。值得说明一下的是,一个国家的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这就是说,在一个主权国领海内,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遵守沿海国有关法令及国际法有关规则的条件下,享有无害通过权。请大家注意,按中国1958年的规定,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显然,中国的法律规定,除非经由中国政府的允许、外国的“飞机”和“军用船舶”才能进入这12海浬的中国领海和领海上空。事实上,中国最后就是根据这一条扣下美国的“机”与“人”的。
●一个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的控制权与“领海”有本质的不同
而一个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的控制权与“领海”有本质的不同。就“定义”而言,通俗地讲,专属经济区是一国在其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片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管辖区。
需要明白的是,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是个既不同于公海,也不同于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特殊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海域。这种特殊性主要在于下面两个方面:
第一,在这片专属经济区内,该国对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并对人工岛屿、设施、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研及海洋环境保护“行使管辖权”。
第二,必须搞清楚的是,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也“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并不需要事先得到相关国家的批准,这与“领海”的情况有本质区别。
●一个国家“主张”专属经济区、并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的“核心体现”
对比这些国际法对专属经济区的明确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之前许多民众视日本政要坐飞机到中国的春晓油气田“搜集证据”、是一种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而北京却对此不置一评的“事实”、持一种耿耿于怀的情绪,实际上大可不必。
另外,东方评论员想强调的是,对比这些明确规定,“拿住”对专属经济区资源开发、勘探、人工建筑的建造等管制权,才是一个国家在“主张”专属经济区、并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的“核心体现”。
正是基于这一点,在东海中日专属经济区因存有争议部分、而没有“最终确定”的情况下,时任中国负责外交的国务委员唐家旋曾公开强烈警告日本:“不得在争议区进行资源开发、勘探和相关人工设施的建造,否则一切严重后果自负”,正是着眼于这一“核心体现”其“本质”就是对有争议区域相关主权的“坚决主张”。
在东方评论员看来,“...在...之前...日本不得在....开发....”,就是中国政府一再强调的“原则问题”、而“否则....一切严重后果自负.....”就是中国维护相关主权的“原则态度”。
●由于北京的绝不允许、嘴硬的日本、终究是难得到“做了一回君子”、是“动口不动手”
值得强调的是,直到今天为止,尽管在东海问题上,历界日本政府老早就开始了“自拉自唱”、并根据《公约》中的相关条款、划下了一条所谓“中间线”,将“中间线”靠近日本一侧全数视为日本的专属经济区,但面对北京的“强烈警告”,日本历界政府(特别是小泉政府)在上述“原则问题”上都做得“非常好”,甚至值得“表扬”!
我们知道,日本在小泉纯一郎当政期间,尽管“反华”的小泉政府小动作不断,且在嘴巴上“强硬得出奇”,在之前的东海问题磋商中(2006年)、不仅弄出了个“中间线”两侧区域、包括中国的春晓、平湖等油气田都拿来作为中日共同开发的“非份之想”,还下发给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开采证,并在一次磋商会后扔下了句 “限期一个月答复日本的提案,不然就准备采取包括自己开采、军事保护的强硬手段”。
然而,直到“限期一个月”的“期限”已经到期几年了,期间,不论是强硬的小泉政府、还是骨子里较小泉更加强硬的安倍政府、或者是今天愿意在有争议区域与中国“共同开发”的福田政府,遗憾的是,我们至今“也没有机会”看到日本人“口口声声”的“强硬手段”在哪里!
事实就是,正是由于北京的“绝不允许”,外加“强烈警告”,嘴硬的日本终究是难得到“做了一回君子”、是“动口不动手”,最终也象主张“不在有争议海域单方面开采”的中国一样,没在“有争议区域”打下哪怕是一口钻井、架上一座钻台。
从这个“关键点”出发,任何人都不难看到,在东海这个地方,在有争议区域相关主权的问题上,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在维护专属经济区主权的问题做得非常出色。
●专属经济区是个“新东西”
东方评论员认为,有个问题非常重要,那就是专属经济区另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它“本身”绝对是个“新东西”,绝对是“伴随”着这份82年签定、94年才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并生”的。这就是说,在此之前,在1994年11月16日之前,地球上没有哪个国家有“如此广阔的”专属经济区。
●根据国际法,客观上讲,这“两种划分标准”都是“合法”的
有意思的是,就在95年,可以说一天都没有耽搁,中国就开始着手春晓、平湖等一系列油气田的开采工作、着手按《公约》第六部分“大陆架”所规定的条款、来进行东海石油开采,并“主张”东海专属经济区的主权。
与此同时,日本人也搬出《公约》中对专属经济区的另一种标准、弄出了一条所谓“中间线”、并以此作为日本的划分标准。
值得强调的是,如果根据1982年12月10日签字,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客观上讲,这两种划分标准都是“合法”的。显然,《公约》中的那种“天然缺陷”、投射到中日身上,恰好令中国与日本各自成了“两种标准之一”的“典型拥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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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过上述一段讨论纪录大致地弄清楚什么是专属经济区、特别是“什么时候”才有了“专属经济区”这一“说”、以及“两种划分标准”都能找到国际法依据之后,我们再回过头去,看看日本“东海政策”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我们再去阅读《原则共识》的“第一条”: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前面说了,这一条中有三个“关键点”:
其一,是“.....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这一句强调了双方的合作并不涉及“划界”问题;
其二,是“.....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这一句强调双方的合作“没有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
其三,是“.....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这一句强调的是“今后继续磋商”,其“意思”非常耐人寻味。我们稍后再做展开。
前面也说了,这三条是如此地重要,它是整个共识的基础,有了它,才会有达成后面的第二条、第三条。
●关键点之一:中国从“国内法”的层次、明确排除“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相关性
显然,“其一”是以文字的方式明确了“共同开发”并不涉及划界问题,只是“中日实现划界前”过渡期间的“合作方式”。
本质而言,东方评论员认为,这是刻意从中日双方“国内法”的层次、明确排除“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相关性;
这样做的道理很简单:因为只要双方“愿意”,完全可以在“国际法”之外划定界线,因此,双方一致同意从双方“国内法”的层次明确排除“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法律关联”,以免日后被“别有用心者”援引为“划界”根据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点之二:中国从“国际法”的层次、明确排除“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相关性
“其二”则是以文字的方式明确了“共同开发”并“不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尽管这里强调了“法律”这个词,但从上面有关专属经济区的讨论不难看出,本质而言,这是刻意从“国际法”的层次、明确排除“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相关性;
在我们看来,这样做的道理也很简单:因为只要双方无法通过双边协商、达成共识,那么,其中的一方、或者两方,就必然借助于“国际法”的“帮助”。因此,双方一致同意从“国际法”的层次明确排除“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法律关联”,以免日后被“别有用心者”援引为“划界”根据也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做足了这种“法律准备”之后,北京才会“迈出了第一步”
显然,从日本“东海政策”的目的性来看,一早就从两个层面“明文”切断“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法律关联”,恐怕是日本人最不情愿的。(至于日本人为什么接受?这一点,我们稍后再展开)。
非常清楚,这样一来,“共同开发”既有理由理解成一份中日能源合作的“商业合同”、也可以理解为一份中日政治和解的“政治协议”、偏偏无法“标记”为一份为日后划界提供法律依据的“法律条例”。
然而,在东方评论员看来,只有做足了这种“法律准备”之后,双方(准确地讲,是中方)才会“迈出了第一步”,双方才会继续谈出“第二条”,既: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附示意图):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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